接收模式 | 接收设施 | 设施配置要求 |
固定设施接收 | 污水暂存装置(储存罐、柜或污水池等) | 暂存装置2个,总容积≥12 m³ |
流动设施接收 | 污水接收车 | 数量≥2,每台容积≥3m³ |
注: 1) 接收设施应当满足6.2的设施技术要求。 2) 暂存装置或者污水接收车可自行购置或租赁第三方设备并委托运营。 3) 采用暂存装置接收的,原则上应设置专用泊位方便船舶送交生活污水,并设置标识牌(详见附件1)。 4) 接收到的生活污水应按所在地市政环卫部门要求,经过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转运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或者通过污水接收车转运至具有预处理能力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地点纳入市政管网或者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鼓励有条件的,污水暂存装置同步加装污水处理装置,实时处理后达标排放。 |
水上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和船舶靠泊数量,以满足日常靠泊船舶的接收需求为标准,参照表要求,合理选择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模式,配置2个以上污水暂存装置或2台以上流动接收车,对接收到的生活污水应当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置。
6.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
6.2.1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应配备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匹配的法兰。
6.2.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应配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软管,推荐软管直径为50mm。
6.2.3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软管应配备截止阀,在接收生活污水结束后及时关闭,有效避免对水域造成二次污染。
6.2.4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应配备动力系统,动力系统功率应满足船舶生活污水上岸需求,吸程≥7m。
6.2.5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应配备流量计,安装在流动或固定接收设施存储容器的入口处。
附件1:船舶污染物固定接收点标识牌
Ø 标识牌材料:标识板采用铝合金板;
Ø 支撑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立柱、衡量等可采用钢管钢管顶端应设置柱帽,钢结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Ø 标识牌大小:长3米,宽0.5米;
Ø 标识牌颜色:蓝色;
Ø 标识牌内容“船舶污染物接收点”,白字,汉字高度25cm。